隴政函〔2022〕20號
隴縣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縣級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清單(第二批)的公告
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動“減證便民”,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20〕36號)和《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寶政辦發〔2021〕3號)要求,現將《縣級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二批)》予以公布。
隴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縣級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二批)
實施單位 | 政務事項 名稱 |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 證明事項 | 證明用途 | 證明事項設定依據 | 實施區域 | 核查方式 |
隴縣公安局 | 戶口遷移審批許可 | 按遷移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 戶口遷移審批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非機動車登記 | 非機動車號牌丟失證明 | 補領非機動車 號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2、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 寶雞市隴縣 | 內部核查 | |
隴縣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申請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 證明 | 證明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申請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證明無犯罪記錄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
隴縣司法局 | 公證員任職審核 | 國籍證明 | 證明具有中國 國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公證員任職審核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證明無犯罪記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
隴縣教育體育局 | 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 | 學校資產的有效 證明文件 | 證明學校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現場核查 |
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 |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 文件 | 證明學校有合格的教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
隴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消毒產品索證 | 證明飲用水供水單位具有合格的消毒設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七條;《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現場核查 |
隴縣水利局 |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審查和疏干排水施工方案審批 | 施工單位資質 證明 | 證明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 | 《陜西省地下水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 工亡職工配偶未再婚證明、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 證明供養親屬與工亡職工存在供養關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 3、《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申領 | 死亡證明 | 證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死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 |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 死亡證明 | 證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死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2、《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 證明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1、《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寶雞市隴縣 | 協同核查 線上核查 |